編者按:2013年5月29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十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出臺《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協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現摘錄《意見》主要內容,供全縣廣大繳存單位及其干部職工學習、了解。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協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試 行)(摘錄)
為加快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協作聯動工作機制的建立,規范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住房公積金案件中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互協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十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協作聯動機制制定如下意見:
一、關于協助查詢住房公積金
1、人民法院因執行案件需要,可以請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協助查詢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等相關信息。
二、關于協助凍結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需要凍結當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及其余額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協助凍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三、關于協助扣劃住房公積金
5、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被執行人個人所有,同時具有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銀行存款、機動車輛、企業股權等情況調查后,確定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被執行人有住房公積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助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調離或戶口遷出本地區的;
(4)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5)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糾紛);
(6)將住房出賣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請執行人為孤寡老人、孤兒、農村“五保戶”、農村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8)執行標的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撫恤金、農民工工資、人身損害賠償金;
(9)婚姻、繼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已對住房公積金給予明確分配且符合提取條件的。
四、住房公積金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9、欠繳、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向申請人所在地或被申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為不動產或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向不動產及開立結算戶銀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案件的執行
11、人民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及時執行完畢。執行工作中,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賣、變賣、抵債等執行措施時,應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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