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他人在民事案件中作證致使自己輸了官司,便進行打擊報復。11月1日,縣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王某、劉某夫婦犯打擊報復證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緩刑三年。
41歲的王某、劉某夫婦是麻家渡鎮(zhèn)羅家坡村農(nóng)民。2005年10月,王因毆打同村3組村民張某被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隨后,受害人張又到縣法院起訴王、劉夫婦,要求民事賠償。寶豐法庭受案后于今年4月10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讀了王毆打張一案的證人喻某、何某的證詞。
王便認為是因為喻、何二人向公安機關作證才導致其被拘留并被判賠償張醫(yī)療費175.50元的后果。因此,王便對喻、何二人懷恨在心。隨后多次帶領妻子劉及其女兒到喻、何家中進行辱罵、吵鬧、威脅和恐嚇等。尤其是對證人喻的威脅和辱罵,不僅直指喻本人,還轉(zhuǎn)向其家人和孩子,使喻及其家人有家不能回,四處躲藏,無處安身。今年6月19日,王又將喻打成輕微傷。
法官余敬海、曹承剛點評: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在訴訟活動中的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于本罪為行為犯,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為,即構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帶領劉某對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喻某、何某進行辱罵和毆打的行為已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而王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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