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9月,趙某和錢某因債務糾紛訴至法院,由于趙某將錢某出據的一張5000元收據遺失,導致趙某遭受了經濟損失。今年7月初,趙某意外找到了這張收據,此時判決生效已近兩年時間,趙某欠錢某債務已經履行完畢。在此情況下,趙某損失能否挽回?
案析:《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據此規定,趙某找到的收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但對于再審提出的時間,法律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中的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因此,趙某為挽回因證據遺失對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依找到新證據為由在原判決生效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他的申請,對原案件進行再審。(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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