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妥善安置潘口水電站農村移民,根據《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移民,經本人書面申請,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用生產安置費辦理養老保險,實行養老保險安置。
第三條 實行養老保險安置的對象包括:
(一)缺乏勞動能力的移民;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人及其有贍養義務的子女自愿申請放棄生產用地的移民;
(三)其它符合條件可以納入的移民。
第四條 移民養老保險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承辦。
第五條 實行養老保險安置的移民,由移民本人、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三方簽訂養老保險合同,將其生產安置費作為投保資金,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合同約定支付養老金。
第六條 鰥寡孤獨移民和五保戶移民不進行生產安置,由當地鄉(鎮)、村集中或分散供養,移民機構將生產安置費和相關補償補助費作為投?;鹬苯訐芨督o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核發養老金。
第七條 本辦法由縣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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