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因交通事故受傷,在未治愈未鑒定的情況下,即與肇事方協議賠償12000元了結糾紛。3月18日,經縣人民法院調解,肇事方李某除已賠償的醫療費及12000元現金外,另賠償原告楊某50000元。
2007年11月26日,被告李某駕駛轎車沖上人民路人行橫道將行人原告楊某撞傷,原告受傷住院53天后,與被告簽定了賠償協議,協議約定被告除支付醫療費外,一次性賠償原告其他損失12000元了結糾紛。協議履行完畢后,原告出院休養期間因身體不適,又到醫院檢查治療,花費醫療費8900元。原告的傷情后經法醫鑒定為因交通事故眼部損傷遺留十級傷殘。原告遂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正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消協議,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50000余元。(楊森 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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