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有招搖撞騙和故意殺人(未遂)犯罪經歷的舒某,出獄后不思悔改重操舊業,謊稱熟識縣領導,可以幫忙調動工作騙取他人錢財,被再次送進班房。近日,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舒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舒某曾于1998和2003年因犯招搖撞騙罪和故意殺人(未遂)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9年5月,舒某在縣城受害人周某私人旅店住宿,與周某結識。當年6月2日,被告舒某再次在周某旅店住宿,與周某閑聊中得知周某的妻子在鄉下上班,便謊稱自己與縣政府某領導熟悉,愿意幫忙將周某的妻子調回縣城工作,騙取周某現金2100元,價值500元的香煙2條,合計詐騙余額2600元。舒某騙財后溜走,周某發現受騙,便向公安機關報警,舒某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新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舒某曾于1998和2003年因犯招搖撞騙罪和故意殺人(未遂)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9年5月,舒某在縣城受害人周某私人旅店住宿,與周某結識。當年6月2日,被告舒某再次在周某旅店住宿,與周某閑聊中得知周某的妻子在鄉下上班,便謊稱自己與縣政府某領導熟悉,愿意幫忙將周某的妻子調回縣城工作,騙取周某現金2100元,價值500元的香煙2條,合計詐騙余額2600元。舒某騙財后溜走,周某發現受騙,便向公安機關報警,舒某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新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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