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為獨占兒子的死亡賠償金,兒子礦難后,父親一直未將兒子死亡的事實告訴兒媳,兒媳知曉后一怒之下將公公告上法庭。8月上旬,雙臺法庭開庭審理了這起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案。
今年3月29日,雙臺鄉佘某的兒子在山西錳礦打工時死于礦難,礦方一次性付給家屬25萬元死亡賠償金,安置完后事尚余20萬元存入銀行。佘某為了據為己有,加之兒子兒媳又是組合家庭,雙方在一起生活較少,兒媳經常住在娘家,故一直未將兒子死亡的消息告訴兒媳。兒媳知曉后提出分割死亡賠償金遭到拒絕,一紙訴狀將公公告上法庭。
面對兒媳的起訴,佘某則認為,自己已是70歲的老人了,身體也不太好,本來生活就有困難,唯一的兒子走了,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難,說不定未來都沒有人給自己送終。同時在他看來,兒媳還很年輕,將來肯定還會嫁人,一直不同意給付兒媳死亡賠償金。
法庭考慮佘老年邁行動不便,主動上門調查案情,并不厭其煩地對雙方進行勸解。佘老被法官的認真負責所感動,庭審后翁媳雙方終于達成協議,兒媳張某分得賠償金8萬元(已當場履行)。
法官說法:
在打工過程中因車禍、工傷等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同為受害人的家庭成員,本該相互安慰,渡過難關。但由于受經濟、文化、道德、人格及自身素質等方面條件的制約,總有一些不理智的家庭成員把目光死死地盯在死亡賠償金上。此類案件的當事人都是死者的近親屬,相互之間不是血親就是姻親,而被告往往是掌握家庭經濟主動權、實際保管死亡賠償金的家庭成員,原告則多是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婦女,若處理不好,必然帶來不穩定的社會因素。要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一是要加大對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尊老愛幼傳統美德,明確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贍養、扶養、扶助義務,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遺腹子等家庭成員給予特殊保護;二是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生動的普法教育,引導人們珍惜親情,和睦相處。 (梁自勇 劉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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