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9月27日上午,縣法院開庭宣判我縣兩起醉駕入刑案,判決陳某某和陳某拘役二至三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1年5月4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兩輪普通摩托車,由麻家渡鎮往寶豐鎮施洋大道方向行駛,行至施洋大道北大街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現場測試和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為173.8mg/100ml。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陳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2011年5月20日13時50分,被告人陳某酒后無證駕駛兩輪普通摩托車,由溢水鎮方向往寶豐鎮方向行駛,行至溢水鎮朱家灣路口路段,越過道路中心線時,與對向行駛的丁某駕駛載其妻黃某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丁某、黃某二人雙下肢軟組織損傷。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被告人陳某系酒后駕駛,遂提取血樣,經檢驗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2mg/100ml。后經竹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后,被告人陳某能夠坦白認罪,并已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陳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主審法官表示,對于兩起適用新法審理的醉駕案,法院綜合考慮了兩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賠償被害人、酒精含量高低等量刑情節,依法分別作出上述判決。(明夢秋)
2011年5月4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兩輪普通摩托車,由麻家渡鎮往寶豐鎮施洋大道方向行駛,行至施洋大道北大街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現場測試和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為173.8mg/100ml。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陳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2011年5月20日13時50分,被告人陳某酒后無證駕駛兩輪普通摩托車,由溢水鎮方向往寶豐鎮方向行駛,行至溢水鎮朱家灣路口路段,越過道路中心線時,與對向行駛的丁某駕駛載其妻黃某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丁某、黃某二人雙下肢軟組織損傷。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被告人陳某系酒后駕駛,遂提取血樣,經檢驗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2mg/100ml。后經竹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后,被告人陳某能夠坦白認罪,并已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陳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主審法官表示,對于兩起適用新法審理的醉駕案,法院綜合考慮了兩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賠償被害人、酒精含量高低等量刑情節,依法分別作出上述判決。(明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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