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一儲戶賬戶憑空增加一萬五千元,不當得利依法被法院判決返還。近日,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在縣人民法院劃上了句號: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陳某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人民幣1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被告陳某到原告竹山信用社某營業部辦理轉賬存款業務,即應從被告的轉出賬戶上取出15000元,轉存到被告的轉入賬戶上。由于原告工作人員工作疏忽,原告在沒有從被告的轉出賬戶上取出15000元,被告也沒有交付原告15000元現金的情況下,給被告的轉入賬戶上存入了15000元,錯辦成了現金存款業務。業務辦理完畢后,被告即迅速離開。當日下午5時30分,原告核對賬務時,發現現金短款,即調取監控錄像和相關憑證核對,查出是為被告辦理轉存業務時出錯,隨即給被告聯系說明原委,被告拒接電話,也一直拒不退款。為此,原告具狀訴至本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得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被告既沒交付原告現金,也沒從其賬戶上取出存款,因原告工作人員疏忽,而給被告另一賬戶存入15000元,系沒有合法根據,被告取得了15000元的不當利益,而使原告受到損失的情形,被告理應如數返還給原告?,F被告拒絕返還,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方治平 陳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下午4時許,被告陳某到原告竹山信用社某營業部辦理轉賬存款業務,即應從被告的轉出賬戶上取出15000元,轉存到被告的轉入賬戶上。由于原告工作人員工作疏忽,原告在沒有從被告的轉出賬戶上取出15000元,被告也沒有交付原告15000元現金的情況下,給被告的轉入賬戶上存入了15000元,錯辦成了現金存款業務。業務辦理完畢后,被告即迅速離開。當日下午5時30分,原告核對賬務時,發現現金短款,即調取監控錄像和相關憑證核對,查出是為被告辦理轉存業務時出錯,隨即給被告聯系說明原委,被告拒接電話,也一直拒不退款。為此,原告具狀訴至本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得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被告既沒交付原告現金,也沒從其賬戶上取出存款,因原告工作人員疏忽,而給被告另一賬戶存入15000元,系沒有合法根據,被告取得了15000元的不當利益,而使原告受到損失的情形,被告理應如數返還給原告?,F被告拒絕返還,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方治平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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