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擔保人對所擔保的債務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責任。近日,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在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鄒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蘇某某對40000元本金中的13000元承擔連帶清償。
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張某、蘇某某均系竹山縣人。2007年10月,張某與其丈夫夏某某以開發房地產為由,向鄒某某借款40000元,并由蘇某某擔保。2009年6月,張某及其丈夫夏某某為逃避債務外出,蘇某某索要無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償還其本金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并由蘇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另查明:被告張某某與夏某某于2008年7月在竹山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10月,夏某某在躲債外逃的過程中不幸身亡。被告張某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明知其丈夫夏某某向他人借款用于個人揮霍,無力償還,仍協助其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詐騙他人錢財280余萬元,現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及其丈夫夏某某向原告鄒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該借款行為已被竹山縣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被告張某因該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原告借款應予返還,法院對原告合法合理部分的訴求予以支持。因主合同無效,致原告鄒某某與被告蘇某某簽訂的擔保合同亦無效。被告蘇某某對債務人張某及夏某某的財產狀況、償還能力和信用程度未進行嚴格審查,即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對該筆債務不能清償存在一定過錯,故被告蘇某某應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三分之一的責任。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如前判決。 (陳琳 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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