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許多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對參保、退休條件和退休的待遇不甚了解,甚至產生誤解,這里我對人們養老保險容易產生誤解的三個方面進行闡述,以供參考。
誤區一:繳費15年就可以了
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職工由單位繳費變成了個人繳費的人數逐漸增多。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加上對養老保險政策的不理解,許多年齡較輕的職工認為繳費累計滿15年就可以不繳了,等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辦理手續享受養老金,造成了“繳費15年”的說法廣為流傳。這實際上是對養老保險政策的一種誤解。繳費滿15年是參保職工享受養老保險的一個前提之一,它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也就是說享受養老保險必須符合“繳費累計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這兩個條件,但反過來并不是說繳費滿15年就可以不繳了。國務院2005年38號文,對養老保險金的計發辦法作了重大調整,充分體現了“繳費時間長,待遇越高”政策導向,并非“只繳15年就可以了”。
誤區二:限制參保年齡
繳費累計滿15年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之一。有的企業老板以此拿“15年”大做文章,少數企業職工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含延長期)不滿15年,不能按政策享受養老金待遇,企業老板就以此為借口拒絕為職工參保。這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的做法。參保是每一位職工的合法權益,按政策規定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領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它具有強制性。因此,企業老板不能限制參保年齡,必須要為員工參保(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否則就是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侵害。
誤區三:繳費基數就是退休之后享受的月養老金數
有好多職工認為繳費基數就是退休之后享受的月養老金數,這也是對養老保險政策的一種誤解。繳費基數是根據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和單位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來計算的,而退休之后的月養老金是根據職工在職時的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和工資年限、以及退休時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計算的。兩者有必然聯系,但不能混為一談。(王平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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