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記者劉春燕 實習生劉芳)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我省繼2000年出臺《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來,重新制定的一部地方消防法規。針對近期發生的武漢漢正街“1.17”火災和全國多起重大火災事故,《條例》新增多處內容。
公共場所,須投公眾責任險
《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公共安全,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解讀:據省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目前我省火災公眾責任險投保率很低,武漢地區僅達到10%。此條款將火災公眾責任險納入強制性要求,有利于促進投保單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實消防管理責任,減輕災后被害人損失和政府財政負擔。
經營業主,防火責任更加重大
《條例》規定: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休閑娛樂、住宿服務等的個體工商業主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否則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業主生產經營中,滿足“從業人員十人以上的”等條件的,應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解讀:目前個體工商戶大多作為“個人”監管,消防違法成本較低,消防監管難度很大。“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單位”范疇,承擔單位防火職責以及法律責任。
高樓消防不達標,禁止入住
《條例》規定:屬于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工程、高層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解讀:將高層建筑的設計審核,配備報警、滅火、逃生設施等消防要求,正式通過立法確立下來。省消防總隊人士稱,高層建筑消防設計須報審核,國家消防法已有明確規定,這次寫入地方性法規,突出了源頭把關。
電焊工不持證上崗,可罰1萬
《條例》規定:有關消防從業人員未經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并持證上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錄用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與消防工作相關的各種崗位,如專職消防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專業性強、危險度高。需要建立推行消防特種崗位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提高社會消防管理水平。
公共場所,須投公眾責任險
《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公共安全,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解讀:據省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目前我省火災公眾責任險投保率很低,武漢地區僅達到10%。此條款將火災公眾責任險納入強制性要求,有利于促進投保單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實消防管理責任,減輕災后被害人損失和政府財政負擔。
經營業主,防火責任更加重大
《條例》規定: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休閑娛樂、住宿服務等的個體工商業主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否則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業主生產經營中,滿足“從業人員十人以上的”等條件的,應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解讀:目前個體工商戶大多作為“個人”監管,消防違法成本較低,消防監管難度很大。“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單位”范疇,承擔單位防火職責以及法律責任。
高樓消防不達標,禁止入住
《條例》規定:屬于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工程、高層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解讀:將高層建筑的設計審核,配備報警、滅火、逃生設施等消防要求,正式通過立法確立下來。省消防總隊人士稱,高層建筑消防設計須報審核,國家消防法已有明確規定,這次寫入地方性法規,突出了源頭把關。
電焊工不持證上崗,可罰1萬
《條例》規定:有關消防從業人員未經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并持證上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錄用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與消防工作相關的各種崗位,如專職消防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專業性強、危險度高。需要建立推行消防特種崗位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以提高社會消防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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