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政策解答:新房空置應交納物業費嗎?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的著重點《條例》中表述的非常明確,物業管理的著重點是“物業”,這些物業屬于不動產。既然是不動產,就需要人們有組織的去管理服務,否則的話,居住環境和設施設備會因長期疏于管理而發生變化。環境就會出現臟亂差現象,設施設備就不能正常安全運行。因此,就離不開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的管理和維護。
至今社會上大多數人還存在有這樣的觀點:“是我們業主養活了物業服務企業。”他們沒有認識到物業服務其實就是一種商品。物業服務作為一種新時期特殊商品,是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并購買到的。這種有別于其它商品的買賣行為,是政府為保障廣大業主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環境而采取的一種有效措施。雖然你的房屋空置,但小區的衛生依舊需要天天清掃保潔,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同樣,所有配套設施設備如消防、供水、配電等維護費用都得照常開支。因此,不管業主是否居住,小區的品質不會由此而降低。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業主空置物業的起止時間,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竹山縣房管局物業辦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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