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解答(三)
1、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答:行政機關在財政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核定后支出,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2、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答:繳存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行政機關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補貼之和為繳存基數;事業單位按薪級工資、崗位工資、津補貼之和為繳存基數。其他單位的職工月工資基數最低不低于十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市區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名辦非企單位的職工工資基數,原則上可以按當年繳納養老保險確定的工資標準,但最高不超過十堰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職工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3、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多少?
答: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各12%執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企業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各8%—12%執行;中央、省駐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各8%—1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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