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決定所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是合理配置行刑資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改善社會治安秩序,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對非監禁罪犯的進行教育、矯正,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為構建“和諧竹山”做出積極貢獻的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一、當前我縣社區矯正存在的突出矛盾
1、人員嚴重力量不足。截止2014年4月,全縣現有社區矯正人員206人,包括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各類人員。而從事社區矯正人員不到二十人,包括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2人,各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15人,其中上庸、雙臺兩鄉鎮無司法所工作人員由司法局社區矯正辦代管。如果按照我縣看守所關押犯人比例來看,22名警察看押不到70名犯人仍然捉襟見肘的話,顯然社區矯正力量嚴重不足。其中城關司法所管轄三十余名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僅一名工作人員且是女性,工作強度之大可想而知。
就檢察監督工作而言,我院監所科現有工作人員3名(其中一名老同志常年病休),除常年擔負著對縣公安局看守所的監督以及法院執行局財產刑的監督等工作之外,還要對全縣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一無固定車輛,二無駐社區矯正檢察室,工作起來也是非常不便。
2、管理過于松散
經我院實地調查城關、樓臺、官渡等鄉鎮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發現普遍存在管理上的不足。有的沒有按人建檔,一盤散沙;有的除了法律文書之外,沒有學習、勞動記錄;有的連矯正小組名單也沒有;有的外出務工雖然向司法所請假卻沒有假條,既無請假時間,也無去向。
3、查處力度不夠
社區矯正人員常年保持在兩百人以上,也有不少違紀違法現象發生,截止目前無一人收監執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不愿得罪人,得過且過,你好我好大家好。
4.監督工作有待加強
社區矯正工作涉及法院、監獄、看守所、政府機關各人層面,對法院交付執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監獄決定的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看守所的交付,政府對社區的管理等,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監督,顯然僅靠目前的工作力度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涉及的單位多,且多是強勢部門,需要領導出面溝通,帶頭辦案,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二、社區矯正矛盾存在的原因
1、領導重視不夠。因為社區矯正人員是放在社會上服刑的人員,多數是輕刑犯或者老弱病殘,從而容易讓管理者產生一種輕視心理,導致在安排工作人員、硬件配備、辦公設施上投入不足,妨礙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開展。
2、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部分鄉鎮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工作任務重,活路頭多,社區矯正工作占比小,存在責任心不強,應付差事心理。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承擔的工作各目多,社區矯正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加上社區矯正工作要求高,操作復雜,比如每月組織學習、勞動均不得少于8小時,成立社區矯正小組等等,很多都沒做到。
3、社會影響力小。由于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查處力度不大,個別社區矯正對象例如隨便外出打工,不假而別,卻未受到相應處分。有的裝病假冶,保外就醫無期限,給社會上造成一種有錢有權就可以逍遙自在的不良影響。這些負面影響對社區矯正工作帶來一定程度的反作用,造成重法院、公安,輕司法矯正的現象。
三、解決辦法
1、領導重視,加大投入。社會各個層面都要對社區矯正有一個正確的正面的認識,是維護社會良好秩序和法律嚴肅性的一項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不亞于看守所和監獄。社區矯正人員數量眾多,是一股不可輕視的群體,社區矯正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社會的長治久安。在工作人員配備上必須至少保證每個鄉鎮有一名專門從事社區矯正管理的工作人員,對城關、寶豐這樣管理對象多的鄉鎮適當增加一至兩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才行。
2、加強管理,建章立制。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雖然規定的已經很詳細,但到了鄉鎮司法所這一級就執行的很不夠了。多數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只要不出事,其他無所謂的態度。檔案不全,不成立矯正小組,無矯正方案,不組織學習、勞動現象普通存在。這些看上去雖然是小事,但做起來麻煩,如果不從嚴管理,獎懲分明的話,肯定是搞不好的。
3、加強監督,真抓實干。對違法違紀的司法人員必須嚴肅查處,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由檢察機關立案查辦。對違法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不能手軟,抓典型,樹形象,該撤銷緩刑的要撤銷,該結束保外就醫的要收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證公平正義.
社區矯正與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也有內在聯系。職務犯罪分子普遍輕刑化,判處緩刑、暫予監外執行比例較大,這正是社區矯正的管轄范圍。社區矯正工作的好壞,與職務犯罪的再發生率也有直接關系。檢司兩家如何聯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同時,構建職務犯罪預防新模式,也是值得探討的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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