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寄放的摩托車被盜,該不該賠償?7月上旬,城關法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替人保管摩托車但摩托車又被盜的吳某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
原告李某與被告吳同是龍王溝村村民。去年8月28日,李某騎車回家遇上大雨,無奈之余,就近敲開吳某家的門,將車寄放在吳某家中。第二天早上,吳某將車推出來,放在階沿上。這天中午,李某正在附近打牌。吳某以為李某打完牌后會將車騎走。晚上10點多的時候,吳某發現摩托車不見了,還以為是李某將車騎走了。第三天早上,李某來到吳家騎車,吳某這才發現摩托車已經被盜。雙方協商不成,只得對簿公堂。
法庭認為:雙方達成的保管合同受法律保護。寄存物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或丟失,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吳某明知放在屋外的摩托車晚上可能丟失,卻沒有采取相應措施,致使車輛被盜,因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李某明知自己的車放在屋外,卻未提示吳某,因而誤導吳某,對摩托車的被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法庭判決吳某承擔摩托車損失的70%,李某承擔損失的30%。(陳劍 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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