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的許某因挪用巨額資金,于10日被茅箭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經審查,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許某利用其擔任東風公司某公司十堰分公司財務科會計之便,從東風公司內部銀行領取以本公司名義辦理的承兌匯票48份,金額2060萬元,借給王某(在逃)進行營利活動。
2006年3月至6月,許某受十堰市某工貿公司經理高某委托,為高某辦理1950萬元承兌匯票貼現,除部分用于歸還東風公司內部銀行外,許某將余款借給王某使用。
同年7月28日及8月15日,許某為歸還高某貼現款,分二次將單位資金1050萬元私自轉入該工貿公司。案發后,許某挪用單位資金1050萬元至今未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的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中1050萬元至今無法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十堰新聞網)
經審查,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許某利用其擔任東風公司某公司十堰分公司財務科會計之便,從東風公司內部銀行領取以本公司名義辦理的承兌匯票48份,金額2060萬元,借給王某(在逃)進行營利活動。
2006年3月至6月,許某受十堰市某工貿公司經理高某委托,為高某辦理1950萬元承兌匯票貼現,除部分用于歸還東風公司內部銀行外,許某將余款借給王某使用。
同年7月28日及8月15日,許某為歸還高某貼現款,分二次將單位資金1050萬元私自轉入該工貿公司。案發后,許某挪用單位資金1050萬元至今未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的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中1050萬元至今無法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十堰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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