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何時頒布施行?何時修改?
答: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修正。
2、《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條例》共8章48條,包括總則、保障散居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發展散居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散居少數民族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培養散居少數民族人才、尊重散居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罰則和附則。
3、什么是散居少數民族?
答:散居少數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數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
4、什么是民族平等?
答: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5、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其民族成份如何界定?
答:其民族成份在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周歲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6、《宗教事務條例》何時頒布施行?
答:2004年7月7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7、《宗教事務條例》包含了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答:《條例》的宗旨是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稐l例》共7章48條,包括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工人員、宗教財產、法律責任和附則。
8、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么?
答: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9、《宗教事務條例》關于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和打擊違法犯罪的原則,對于宗教方面的違法活動,分三個層次予以處罰:①利用宗教從事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②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罰,如警告,責令停止活動,罰款,撤銷登記等。③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導,慎用行政手段和經濟處罰。對其他方面違反本條例行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0、什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的行政管理。
11、什么是宗教活動場所?如何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答:宗教活動場所是為了滿足信教公民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而依法設立的公共場所。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條例》第14條所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履行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首先要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履行《條例》第13條規定的審批程序。設立寺觀教堂要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設立其它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要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場所的籌建事宜。宗教活動場所籌備工作完成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答: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修正。
2、《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條例》共8章48條,包括總則、保障散居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發展散居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散居少數民族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培養散居少數民族人才、尊重散居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罰則和附則。
3、什么是散居少數民族?
答:散居少數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數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
4、什么是民族平等?
答: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5、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其民族成份如何界定?
答:其民族成份在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18周歲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6、《宗教事務條例》何時頒布施行?
答:2004年7月7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7、《宗教事務條例》包含了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答:《條例》的宗旨是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稐l例》共7章48條,包括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工人員、宗教財產、法律責任和附則。
8、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么?
答: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9、《宗教事務條例》關于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和打擊違法犯罪的原則,對于宗教方面的違法活動,分三個層次予以處罰:①利用宗教從事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②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罰,如警告,責令停止活動,罰款,撤銷登記等。③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導,慎用行政手段和經濟處罰。對其他方面違反本條例行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0、什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和行為,以及社會公共活動涉及宗教界權益的關系和行為的行政管理。
11、什么是宗教活動場所?如何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答:宗教活動場所是為了滿足信教公民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而依法設立的公共場所。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條例》第14條所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履行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首先要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履行《條例》第13條規定的審批程序。設立寺觀教堂要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設立其它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要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場所的籌建事宜。宗教活動場所籌備工作完成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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