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向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人民幣30000元,逾期后卻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僅清償了部分借款利息。4月2日,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費某償還原告十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竹山辦事處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被告馮某、鄔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22日,被告費某因個人購房所需,向原告單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民幣30000元,雙方簽訂有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借款使用期限二年,年利率4.14%,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應被告費某的請求,被告馮某、鄔某自愿為該筆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逾期后,被告費某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僅清償了2007年12月以前的借款利息,其余借款本息,經原告單位多次催收無果而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十堰住房公積金竹山辦事處與被告費某、馮某、鄔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費某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已違約,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同時,因被告馮某、鄔某是借款合同之債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該筆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楊森 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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