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wǎng)消息 4月16日上午8點30分,我縣最大的聚眾斗毆案在縣法院開庭審理,縣檢察院檢察長陸慶華親自出庭支持公訴,縣法院院長吳英忠擔任審判長。田某、陳某等13名被告人出庭受審,庭審持續(xù)9個小時,法庭將擇日宣判。這標志著此案告破,被告人將受到法律嚴懲。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5月,本案被告人田某、陳某在城關鎮(zhèn)明欽村一賭場賭博時,陳某向田某借款9000元。2008年7月8日15時許陳某、田某又在城關鎮(zhèn)城西村一牌場參與“拱牛”賭博,因田某將自己錢輸后找陳某索要欠款,陳某當場還款2000元。不一會兒,田某又輸,再次向陳某索要欠款,雙方發(fā)生言語沖突,陳某拒不償還,且一氣之下將牌桌掀翻,雙方不歡而散。陳某、萬某駕車離開牌場,田某、瞿某某駕車緊隨其后,到達城西一賓館前時,田某就上前攔住陳某要錢,雙方互斗狠氣,說狠話,陳某車上的萬某和田某車上的瞿某某就下車,各自手持砍刀對持,但被人勸開。田某稱,若陳某不還錢就找人滅掉陳某,陳某也為此欲突報復。
當日19時許,田某讓瞿某某和司機王某某(已被勞動教養(yǎng))駕車去加油準備回十堰,路上遇到陳某、萬某、江某。陳某等人讓瞿某某和王某某停車,但其因懼怕報復而未敢停車。陳某等人就駕車追趕瞿某某、王某某,為躲避陳某等人追趕,瞿某某、王某某將車開到城關派出所門口,陳某等人電話報警稱“前面車上有管制刀具”。干警迅速趕到,對瞿某某、王某某的車進行了全面檢查,但沒有發(fā)現(xiàn)管制刀具。之后,陳某等人罷休離開。
晚23時,田某和瞿某某二人在一酒店大廳玩,被陳某、江某等6人發(fā)現(xiàn),于是在酒店接待大廳用拖把、煙灰缸等對瞿某某、田某二人進行毆打,當場田某的左眼受傷、瞿某某頭部被打破,后被酒吧老板勸止。之后,陳某、田某雙方欲報復對方,策劃斗毆。晚上24時許,挨打后的田某和瞿某某在酒店電話邀約了十堰城區(qū)、鄖縣等地的余某某、潘某某等9人攜帶管制刀具乘兩輛小轎車連夜來我縣協(xié)助報復陳某、萬某等人。
陳某、江某等人將田某打傷后知道其不會罷休,必然會請人報復,就立即動手準備,先組織策劃并準備工具,將砍刀等兇器帶至城關鎮(zhèn)某大酒店所住的房間以備使用,萬某又到加油站購得汽油10升,并在街上撿酒瓶制成6個汽油彈放在所租用的轎車上。陳某聽說田某所請的人已經(jīng)到了我縣,就和萬某等7人到城關沿河大堤尋找等候田某一行。
2008年7月9日凌晨2時許,陳某等人在城區(qū)某賓館門前發(fā)現(xiàn)了田某所請的幫手就持刀追趕,后因有人報警各自逃匿。這天上午和下午,田某所請的幫手分乘兩輛車,在城關四處尋找陳某等人準備械斗,始終沒有找到,并租用一輛面包車準備帶領參戰(zhàn)人員收拾陳某等人后回十堰。同時,陳某也四處聯(lián)系人員助陣,并在一酒店等待機會的同時,四處打聽田某一伙的準確位置以便突然襲擊。晚19時許,陳某發(fā)現(xiàn)田某一伙在城西一酒樓吃飯,就立即帶領10余人手持砍刀、木棍、鋼筋棍、汽油瓶等工具趕至酒樓。在酒樓門口的田某妻子見狀,立即喊了一聲:“他們的人來了”。在田某一席吃飯的潘某某立即起身將包廂門關住,并用手將門死死頂住。正在車上的瞿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陳某一伙后,立即取出兇器,在酒樓門前的人民路上相互對砍械斗,雙方發(fā)生混戰(zhàn)。在械斗過程中,潘某某的手砍成輕傷,瞿某某全身多處砍傷,張某某的背部砍傷,萬某手部肌鍵被砍斷,黃某手持一個汽油瓶沖在前面還未點火時被人一刀將手砍傷,殷某某的面包車被砸壞,酒樓的門被砸壞兩扇。之后, 田某安排三輛出租車將10余名械斗參與人送往十堰,將潘某某送十堰人民醫(yī)院急救,然后由瞿某某付給所有參與人員費用200元后,各自逃匿。
案發(fā)后,縣公安局和公檢法各部門非常重視,通力協(xié)作配合,抽調精兵強將迅速偵破案件,檢察機關的批捕、起訴環(huán)節(jié)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jù)關和法律關。一天后,有5名嫌疑人迫于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案經(jī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田某 、陳某等人因賭博借債引發(fā)矛盾,相互逞兇斗狠,組織糾集20多人進行持械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應條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將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平凡 可飛 正勇)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5月,本案被告人田某、陳某在城關鎮(zhèn)明欽村一賭場賭博時,陳某向田某借款9000元。2008年7月8日15時許陳某、田某又在城關鎮(zhèn)城西村一牌場參與“拱牛”賭博,因田某將自己錢輸后找陳某索要欠款,陳某當場還款2000元。不一會兒,田某又輸,再次向陳某索要欠款,雙方發(fā)生言語沖突,陳某拒不償還,且一氣之下將牌桌掀翻,雙方不歡而散。陳某、萬某駕車離開牌場,田某、瞿某某駕車緊隨其后,到達城西一賓館前時,田某就上前攔住陳某要錢,雙方互斗狠氣,說狠話,陳某車上的萬某和田某車上的瞿某某就下車,各自手持砍刀對持,但被人勸開。田某稱,若陳某不還錢就找人滅掉陳某,陳某也為此欲突報復。
當日19時許,田某讓瞿某某和司機王某某(已被勞動教養(yǎng))駕車去加油準備回十堰,路上遇到陳某、萬某、江某。陳某等人讓瞿某某和王某某停車,但其因懼怕報復而未敢停車。陳某等人就駕車追趕瞿某某、王某某,為躲避陳某等人追趕,瞿某某、王某某將車開到城關派出所門口,陳某等人電話報警稱“前面車上有管制刀具”。干警迅速趕到,對瞿某某、王某某的車進行了全面檢查,但沒有發(fā)現(xiàn)管制刀具。之后,陳某等人罷休離開。
晚23時,田某和瞿某某二人在一酒店大廳玩,被陳某、江某等6人發(fā)現(xiàn),于是在酒店接待大廳用拖把、煙灰缸等對瞿某某、田某二人進行毆打,當場田某的左眼受傷、瞿某某頭部被打破,后被酒吧老板勸止。之后,陳某、田某雙方欲報復對方,策劃斗毆。晚上24時許,挨打后的田某和瞿某某在酒店電話邀約了十堰城區(qū)、鄖縣等地的余某某、潘某某等9人攜帶管制刀具乘兩輛小轎車連夜來我縣協(xié)助報復陳某、萬某等人。
陳某、江某等人將田某打傷后知道其不會罷休,必然會請人報復,就立即動手準備,先組織策劃并準備工具,將砍刀等兇器帶至城關鎮(zhèn)某大酒店所住的房間以備使用,萬某又到加油站購得汽油10升,并在街上撿酒瓶制成6個汽油彈放在所租用的轎車上。陳某聽說田某所請的人已經(jīng)到了我縣,就和萬某等7人到城關沿河大堤尋找等候田某一行。
2008年7月9日凌晨2時許,陳某等人在城區(qū)某賓館門前發(fā)現(xiàn)了田某所請的幫手就持刀追趕,后因有人報警各自逃匿。這天上午和下午,田某所請的幫手分乘兩輛車,在城關四處尋找陳某等人準備械斗,始終沒有找到,并租用一輛面包車準備帶領參戰(zhàn)人員收拾陳某等人后回十堰。同時,陳某也四處聯(lián)系人員助陣,并在一酒店等待機會的同時,四處打聽田某一伙的準確位置以便突然襲擊。晚19時許,陳某發(fā)現(xiàn)田某一伙在城西一酒樓吃飯,就立即帶領10余人手持砍刀、木棍、鋼筋棍、汽油瓶等工具趕至酒樓。在酒樓門口的田某妻子見狀,立即喊了一聲:“他們的人來了”。在田某一席吃飯的潘某某立即起身將包廂門關住,并用手將門死死頂住。正在車上的瞿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陳某一伙后,立即取出兇器,在酒樓門前的人民路上相互對砍械斗,雙方發(fā)生混戰(zhàn)。在械斗過程中,潘某某的手砍成輕傷,瞿某某全身多處砍傷,張某某的背部砍傷,萬某手部肌鍵被砍斷,黃某手持一個汽油瓶沖在前面還未點火時被人一刀將手砍傷,殷某某的面包車被砸壞,酒樓的門被砸壞兩扇。之后, 田某安排三輛出租車將10余名械斗參與人送往十堰,將潘某某送十堰人民醫(yī)院急救,然后由瞿某某付給所有參與人員費用200元后,各自逃匿。
案發(fā)后,縣公安局和公檢法各部門非常重視,通力協(xié)作配合,抽調精兵強將迅速偵破案件,檢察機關的批捕、起訴環(huán)節(jié)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jù)關和法律關。一天后,有5名嫌疑人迫于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案經(jīng)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田某 、陳某等人因賭博借債引發(fā)矛盾,相互逞兇斗狠,組織糾集20多人進行持械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應條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將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平凡 可飛 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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