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發包方在發包時未盡審查責任,承包方在建設時發生傷亡,發包方仍需承擔部分責任。近日,城關法律服務所成功代理調處了一起承包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當事人成功獲取5.5萬元的賠償。
2010年1月,家住竹坪的李某擬建三層樓房,將工程以單包工的方式發包給本鄉村民王某,雙方于2010年1月12日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條約定“王某所請工人若發生意外情況,所有責任由王某承擔,與發包方無關。”王某如約組織施工,2010年4月10日,王某在組織施工過程中,不幸從二樓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多次協商后,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后經該鄉綜治辦、派出所、村委會多次組織調解,發包方仍只同意出1.5萬元安葬,其余損失概不承擔。
無奈之下,王妻陶某找到城關法律服務所,請求司法援助。2010年5月25日,城關法律服務所依法接受陶某的訴訟委托,在訴訟中,發包方李某舉出承包合同為證,認為自己在工程發包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對承包方的工傷概不負責,因此對承包人王某的死亡更不應當承擔責任。
經過在調查取證,代理人騰某了解到,王某的真實身份只是一個農民,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并未取得建設工程相關資質,對此,發包方李某也是明知的。因為承包人的資質問題,導致這份承建合同是無效的,其條款自然無效。發包方在發包過程中,未能盡到審查義務,在該案中需承擔一定責任。據此,在城關法律服務所的多次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由李某賠償王某部分損失共計5.5萬元。(張成)
法律工作者柯艷華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其中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的規定,王某因沒有取得相應資質,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屬無效合同,因為合同本身的無效,合同里關于對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也同樣無效。本案中,發包人在選任承包人時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理應承擔責任。而本案的王某在簽訂合同和施工過程中,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失,應當承擔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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