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代耕別人土地近10年,辛勤耕耘,已見效益,但土地責任人要求歸還,代耕者仍必須歸還土地經營權。近日,城關司法所依法調解了一起土地糾紛案件,明晰了糾紛中1.5畝爭議土地的所有權,讓當事人雙方握手言和,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應。
城關鎮農民王某、李某是同一村組農民。王某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起,就從村集體獲得一塊1.5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王某繼續承包這塊地,并獲得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效期為30年。1999年,王某全家外出打工,將這塊承包地交給李某夫婦代為耕種。李某夫婦接受耕地后,辛勤耕耘,苦心經營,2002年,李某在地里栽上樹木,經林業部門驗收合格后變為退耕還林地。幾年之后,樹木長大,林地開始初見效益。
2009 年,王某回鄉后,向李某夫婦索要這塊耕地,但李某夫婦認為自己耕種這塊土地多年,土地承包關系早已發生改變,且投入了財力和勞力,現該土地已見效益,所以拒絕了王某的要求。無奈之下,王某只得到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等處上訪,要求李某立即退還耕地。為此,城關司法所等單位進行了調處,該所認為:原、被告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屬于臨時代耕性質,而非經發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轉讓,王某仍是該塊土地的承包方,被告李某夫婦與發包方之間并沒有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因此原告王某可以隨時收回,因此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請求。但基于李某夫婦已在該塊土地進行了實際投入,故由王某補償李某人民幣1000元。經過城關司法所的細心解釋,王某和李某均表示服從調解結果,兩家重歸于好。
法律工作者柯艷華認為: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或隨意調整承包地。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同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本案中,王某依法取得了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外出務工無暇耕種而將承包地臨時交給李某夫婦代為耕種,李某夫婦雖因此取得了該塊土地的耕種、收益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只是臨時的,李某有權收回。(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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