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以簽訂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詐騙他人錢物的非法目的,被告張某終被法院判決返還非法取得的購房款。近日,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余某某購房款41萬元。
被告張某與其丈夫夏某某在我縣某地新建一棟住宅樓房,因資金困難,于2009年4月與原告余某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將夏某某老房一樓門面93平方米,新建樓房四、五樓一共580平方米的房屋作價41萬元出售給余某某,并約定在2009年7月交付房屋。余某某當日交付了41萬元的購房款。2009年6月,張某建房至三樓時,與夏某某一起外出下落不明。2009年10月夏某某死亡,無法繼續將新房建起。余某某以張某無法履行合同訴至本院,要求張某返還其購房款41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告張某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明知其丈夫夏某某向他人借款用于個人揮霍,無力償還,仍協助其以房地產開發、辦企業資金不足為名,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詐騙他人278.6萬元(包括余某某購房款41萬元元),現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張某在返還原告余某某預交的購房款。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簽訂的合同應合法有效。被告張某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其詐騙他人錢物的非法目的,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張 成 陳 琳)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