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馮某生一女兒后丈夫去世,生活陷入困境。后馮某將女兒送養給了一對無子女的干部夫婦,并簽訂送養協議。幾年后,馮某經商生活好轉,對當初送養行為非常后悔,想將女兒要回由自己撫養??墒震B人已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不同意解除收養關系。
案析:《收養法》第4條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年滿30周歲。”收養關系一旦成立,被送養的子女同親生父母就沒有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法定的理由不得隨意解除收養關系,因此,送養人在送養時一定要慎重。我國對收養的解除,規定了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妒震B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本案中,收養人精心照顧養女,同養女感情深厚,沒有上述侵害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定事由。因此,馮某要求自已扶養女兒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ǖ茫?/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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