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在河道挖沙留下深坑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溺水身亡。近日,縣法院一審判決縣野生動植物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袁某、胡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6萬元。
去年3至4月份,縣野生動植物開發公司因承包樓臺鄉西坡村境內通村水泥路工程,在該村袁某、胡某住宅門前河灘(小地名對峙河)內采沙備料。大量采沙改變了地貌,在河灘上形成一個大深水坑,施工人員對水坑未進行回填,也未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當年7月27日中午,袁某的妻子張某帶著兒子、女兒到該深水坑邊上洗頭,一人不慎落入深水坑內,另外二人施救時也落入深水坑,導致母子三人同時溺水身亡。袁某認為其三名親屬死亡系被告采沙后留下一大深水坑所致,遂訴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采沙的行為改變了原告門前河灘的地貌,并留下了深水坑,又未采取填平等安全處理措施,無疑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隱患,導致原告親屬三人溺水身亡,故被告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原告袁某的妻子明知或應當預見到深水坑邊上洗頭有危險,卻帶其子女到深水坑邊洗頭,而且當一人落水后,另外二人未及時向附近鄰居呼救,就在不識水性的情況下自行下水施救,施救方法欠妥,故三名死者也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為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ㄙZ德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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