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4月8日,筆者從縣法院獲悉:一季度該院共審結民商事案件134件,以調解和撤訴方式結案96件,調撤率為71.6%,民商事審判工作呈現出調解多、判決少,服判息訴多、上訴上訪少,握手言和多、矛盾激化少的良性態勢,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該院在開展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堅持把調解工作作為化解矛盾的重頭戲,實行目標管理、計分考核。規定民商事案件調撤率不得低于60%,完不成60%的調解指標的部門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為確保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分管院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加強民商事案件調解工作意見》、《關于調解工作考核辦法》。各庭室及審判人員的調解工作完成情況,由院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動態督辦、檢查和考評,每季度排名通報一次,形成了全院上下重視、人人參與、你追我趕的的調解工作格局。
為充分發揮調解功能,該院要求法官把調解工作貫穿于審理工作全過程,窮盡方法促成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對醫患糾紛、征地拆遷、勞動爭議等新類型案件,集中交由具有相應調解特長的法官審理,實行特長審判,歸類專一調解。對個別矛盾層次深,影響范圍廣、牽涉部門多、調解難度大的案件,實行重大糾紛領導督辦、包案調解,提高重大疑難案件調解成功率。此外,該院還把調解工作向訴前和判后延伸,實現全程調解。在立案庭和法庭立案室設置圓桌式調解室,明確專人負責訴前調解工作,對預起訴的婚姻家庭糾紛和爭議不大、事實清楚的糾紛,及時組織相關當事人在調解室進行訴外調解,促使當事人在訴訟前自愿達成協議或者放棄訴訟。對庭審沒有調解成功做出判決的案件,認真做好案件宣判和上訴階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導和允許當事人自行和解,將調解工作延伸到判決生效前和上訴案卷移送二審法院前,增強調解工作的連貫性和實效性。今年1—3月,該院訴前化解糾紛47起,引導當事人判后和解案件3起。(劉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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