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酒后幫人“出氣”,三青年尋釁滋事被判刑。近日,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王某、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拘役四個月。
被告人黃某、王某、張某某均系竹山縣人。2010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黃某、王某、張某某一起到縣城某飯店內就餐并飲酒。當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王某因瑣事與城關鎮方某某副食品商店門前的朱某某夫婦發生爭執,王某因辱罵了朱某某,被朱某某摔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便邀約被告人黃某、張某某 ,要求“兄弟伙的去出氣”。于是三被告人便先后騎摩托車到達方某某的副食品商店門前,被告人黃某手持砍刀同被告人張某某將方某某副食品商店的卷閘門和玻璃門砍壞,并沖進屋內將兩臺自動麻將機、一臺冰箱砍壞;被告人王某用拳頭將副食品商店的玻璃門和玻璃柜臺砸壞。三被告人在離開現場時,被告人王某被在現場的劉某阻攔,被告人黃某即用砍刀將劉某頭部拍傷,后三被告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被害人方某某的副食品商店財產損失價值人民幣6055.36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和黃某的家屬已與被害人方某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手持刀具伙同被告人王某、張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損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王某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積極地進行了賠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上述判決。
(范 斌 陳 琳)
被告人黃某、王某、張某某均系竹山縣人。2010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黃某、王某、張某某一起到縣城某飯店內就餐并飲酒。當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王某因瑣事與城關鎮方某某副食品商店門前的朱某某夫婦發生爭執,王某因辱罵了朱某某,被朱某某摔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便邀約被告人黃某、張某某 ,要求“兄弟伙的去出氣”。于是三被告人便先后騎摩托車到達方某某的副食品商店門前,被告人黃某手持砍刀同被告人張某某將方某某副食品商店的卷閘門和玻璃門砍壞,并沖進屋內將兩臺自動麻將機、一臺冰箱砍壞;被告人王某用拳頭將副食品商店的玻璃門和玻璃柜臺砸壞。三被告人在離開現場時,被告人王某被在現場的劉某阻攔,被告人黃某即用砍刀將劉某頭部拍傷,后三被告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被害人方某某的副食品商店財產損失價值人民幣6055.36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和黃某的家屬已與被害人方某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手持刀具伙同被告人王某、張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損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王某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積極地進行了賠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上述判決。
(范 斌 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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