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構的單位名義與他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保證金10500元。3月19日,經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縣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2年7月份,下崗職工梁某以虛構的湖北工建集團十堰公司旅游城項目部二隊的名義與房縣門古寺鎮項家街村3組村民楊某簽定工程承包協議書,并將中國武當文化旅游城工程承包給楊某,開工時間定于2002年10月。2002年10月,梁某在明知簽定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又與楊某簽訂補充協議并將工程開工時間更改為2002年11月。2002年12月,梁某收取了楊某合同信用保證金10500元供自己揮霍使用。當楊某發現被騙后,多次找到梁某索要被騙款項,而梁某卻四處躲避,直到案發梁某才將被騙款項歸還給楊某。 (虞從學 饒正勇 杜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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