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還欠款時心有不甘,便邀約四位朋友當場搶回,并將債權人打傷。近日,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袁某、毛某、徐某、龔某有期徒刑3年至6個月不等的刑期和1000元至1500元的罰金。
經審理查明,1月13日晚8時許,被告人袁某因欠華某1500元現金,被華某登門索要。袁某想少給華某一部分錢,便請被告人徐某、毛某、龔某與方某(另案處理)到家里幫忙。后經雙方商定,由袁某付華某1200元了事。還款前,袁某和毛某又合計將所還欠款搶回。當時,毛某替袁某將1200元現金交給華某,把欠條要到手并撕毀。接著四被告人又對華某進行毆打和言語威脅,將華某頭部打成輕微傷,逼華某把1200元錢退給了袁某。隨后,被告人袁某、毛某再次逼華某掏出身上僅有的470元現金交給袁某(事后袁某將該款退還華某用于治傷),逼華某跪在地上寫了一張“袁某欠款已還清,以后不再找麻煩”的“清條”,并將華某手機撇成兩半后,方才罷休。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為袁某清結債務而糾集一起,在商定少付欠款獲取欠條后,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實施暴力和脅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袁某、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比照主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根據四被告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方光友)
經審理查明,1月13日晚8時許,被告人袁某因欠華某1500元現金,被華某登門索要。袁某想少給華某一部分錢,便請被告人徐某、毛某、龔某與方某(另案處理)到家里幫忙。后經雙方商定,由袁某付華某1200元了事。還款前,袁某和毛某又合計將所還欠款搶回。當時,毛某替袁某將1200元現金交給華某,把欠條要到手并撕毀。接著四被告人又對華某進行毆打和言語威脅,將華某頭部打成輕微傷,逼華某把1200元錢退給了袁某。隨后,被告人袁某、毛某再次逼華某掏出身上僅有的470元現金交給袁某(事后袁某將該款退還華某用于治傷),逼華某跪在地上寫了一張“袁某欠款已還清,以后不再找麻煩”的“清條”,并將華某手機撇成兩半后,方才罷休。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為袁某清結債務而糾集一起,在商定少付欠款獲取欠條后,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實施暴力和脅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袁某、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比照主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根據四被告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方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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