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12月12日,因盜竊龍背灣水電站建設工地柴油25升,并當場擊傷工人的柳林鄉村民謝某經縣檢察院以搶劫罪提起公訴,縣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家住天臺村的謝某平時開農用三輪車,見龍背灣工地現場有裝柴油的鐵桶并無人看守,便起意盜竊。8月31日晚天黑后,謝某攜帶25升油壺一只,涉水過河,來到龍背灣工地,擰開鐵桶,用隨身攜帶的油管吸出柴油放到自己的壺中。不料被前來檢查的四名工人發現,謝某轉身就往附近山林中逃竄,工人緊追不舍。謝某見來人窮追不舍,便抓起地上的石塊朝來人扔去,當場擊中一名工人頭部,鮮血四濺。一是天黑,二是見有人受傷,工人們停止了追捕,謝某得以逃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拒絕抓捕并當場使用暴力的,不再以盜竊罪量刑,而轉化為搶劫犯,須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盜竊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謝某撿起石頭,不僅打中了別人,也砸了自己的腳。(查小波)
家住天臺村的謝某平時開農用三輪車,見龍背灣工地現場有裝柴油的鐵桶并無人看守,便起意盜竊。8月31日晚天黑后,謝某攜帶25升油壺一只,涉水過河,來到龍背灣工地,擰開鐵桶,用隨身攜帶的油管吸出柴油放到自己的壺中。不料被前來檢查的四名工人發現,謝某轉身就往附近山林中逃竄,工人緊追不舍。謝某見來人窮追不舍,便抓起地上的石塊朝來人扔去,當場擊中一名工人頭部,鮮血四濺。一是天黑,二是見有人受傷,工人們停止了追捕,謝某得以逃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拒絕抓捕并當場使用暴力的,不再以盜竊罪量刑,而轉化為搶劫犯,須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盜竊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謝某撿起石頭,不僅打中了別人,也砸了自己的腳。(查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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