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奇(住湖北省竹山縣上庸鎮桃子灣村3組21號):
本院已立案執行夏海軍與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執644號執行通知書,責令你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執行通知書確定的義務:給付夏海軍承包費20000元(調解書確定2016年6月5之前給付),承擔本案執行費200元、公告費300元。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本院已立案執行夏海軍與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執644號執行通知書,責令你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執行通知書確定的義務:給付夏海軍承包費20000元(調解書確定2016年6月5之前給付),承擔本案執行費200元、公告費300元。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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