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11月2日,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一中隊執法人員在開展轄區國省縣道常態化巡查時發現,王某某駕駛履帶式挖掘機未采取防護措施在潘口鄉水十路K6+050處行駛10余米,執法人員立即制止其違法行為,并要求其立即駛離公路路面以外,現場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告知其擅自駕駛履帶車未對公路路面采取防護措施,擅自在公路上行駛將對公路路面造成不同程度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經詢問調查核實,鑒于當事人的行為屬首次違法、情節輕微、改正及時且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和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將該案報請大隊立案審批委員會商議決定,對其當事人王某某未采取防護措施擅自駕駛履帶車在公路路面上行駛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悉,近年來,交通運輸部門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陸續出臺《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試行)》等減免事項目錄,不折不扣推進“放管服”改革,規范執法程序,為推動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張睿 許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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