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為強化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調動外賣騎手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積極性,鼓勵其在取餐過程中主動發現并報告餐飲服務環節的風險隱患,暢通食品安全舉報渠道,推動行業誠信自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竹山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餐飲配送服務的騎手,在取餐、送餐等工作過程中,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存在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所提線索經核查屬實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二條 舉報獎勵范圍
(一)“幽靈外賣”問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含小餐飲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平臺線上公示地址或實際經營地址與食品經營許可地址不一致的;租借或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偽造門店照片的;平臺資質審核不嚴,允許無食品經營許可證、資質不符的商家入駐經營的。
(二)經營資質造假問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借用或冒用他人證照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健康證明的。
(三)經營場所環境不衛生問題:食品處理加工區環境衛生嚴重臟亂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在食品操作區外加工食品的;清洗消毒不規范的。
(四)食品安全不達標問題:使用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食品添加劑違規使用、超范圍超限量使用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仍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假劣和病死毒死肉類、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五)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不合格問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上崗或健康證明過期的;經營者安排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六)其他情形:存在其他較為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及飲食安全的違法違規問題。
第三條 舉報獎勵條件
(一)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舉報人為實名認證的外賣騎手;
2.提供清晰照片、視頻或具體文字描述、位置精準,能反映問題事實;
3.線索具體、可查,且未被監管部門事先掌握;
4.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查屬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5.舉報人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無法核實其外賣騎手身份的;
6.舉報內容模糊、無法查證,或所反映問題不屬實的;
7.所舉報問題在舉報前已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或正在查處的;
8.舉報線索并非在本次取餐、送餐過程中即時發現并現場拍攝的(如使用非現場照片、他人轉述、歷史存檔材料等)。
9.同一騎手就同一問題重復舉報的;
10.舉報人與被舉報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涉嫌惡意舉報、敲詐勒索或不正當競爭的;
11.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情形。
第四條 舉報獎勵原則
(一)不重復獎勵原則:同一事項由兩個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不予重復獎勵;
(二)唯一性原則: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三)事實認定原則:核查結果與舉報內容完全不符的,不予獎勵;部分相符的,僅對有效相符部分給予獎勵。
第五條 舉報獎勵標準與方式
(一)資金獎勵。舉報線索經核查屬實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高風險隱患線索:舉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幽靈外賣”)、第(二)項(資質造假)、第(六)項(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不論最終作出何種行政處罰,每條獎勵200元。
2.一般風險隱患線索:舉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經營場所環境不衛生)、第(四)項(食品安全不達標)、第(五)項(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不合格)線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獎勵:
經核查屬實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條件的,每條獎勵30元;
經核查屬實并給予警告行政處罰的,每條獎勵50元;
經核實屬實并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等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每條獎勵100元。
3.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符合《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獎勵標準、額度要求另行核算獎勵,不適用本辦法前述固定金額獎勵。
(二)平臺激勵。實行積分獎勵制度,平臺運營方根據舉報貢獻度給予積分獎勵,積分可兌換現金、騎行裝備、話費充值及平臺專屬權益,并設立日常履職加分、評優傾斜及約束機制,具體實施細則由平臺方另行制定并執行。
第六條 舉報獎勵流程
(一)舉報接收與分派:舉報人按要求完整提供舉報線索。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股統一接收、初審,并按屬地分派至相關監管單位核查,同時將派單信息抄送餐飲服務監管股。
(二)線索核查與反饋:承辦單位應在收到派單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核查。情況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并及時告知舉報人。核查確認違法事實后:
對于不予立案的,承辦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查報告報送餐飲服務監管股;
對于需要立案查處的,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報送餐飲服務監管股。
(三)獎勵審核與發放:對于核查屬實但不予立案的舉報,餐飲服務監管股應在收到核查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并發放30元獎勵。對于立案查處的舉報,餐飲服務監管股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7個工作日內,根據處罰種類核定獎勵金額,通知舉報人申領。
舉報人應在收到獎勵通知后3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信息申領獎勵。逾期未申領視為自動放棄。獎勵資金由財務審計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
第七條 舉報獎勵渠道與要求
(一)舉報應當提供以下信息:
1.涉嫌違法主體的準確名稱、地址(包括網絡平臺、店鋪名稱及實體店地址);
2.具體的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地點和情形;
3.能夠清晰顯示違法事實的圖片、視頻等完整佐證材料;
4.舉報人本人有效聯系方式、所屬配送平臺信息,以用于身份核驗及獎勵發放。
(二)騎手可通過以下合法途徑進行舉報:
1.電話舉報:撥打12315、12345投訴舉報熱線,或我縣“事事順”熱線0719-4456789;
2.現場/信函舉報:前往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竹山縣城關鎮民族路10號)餐飲服務監管股現場舉報,或通過信函郵寄至上述地址,注明“網絡餐飲舉報”。
3.“隨手拍”舉報:通過掃描我局另行發布的專用二維碼進入“隨手拍”頁面提交線索。

外賣騎手“隨手拍”掃碼入口
第八條 權益保護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做好舉報人個人信息保密工作,嚴禁將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經營主體及無關第三方人員。
(二)網絡餐飲第三方平臺、入網餐飲經營者不得以解聘、調崗、變更合作協議、限制派單等方式,對舉報騎手進行打擊報復。騎手遭遇打擊報復的,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線索的,及時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外賣騎手對所提供線索的真實性負責。對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惡意舉報等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影響市場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全額追回。
第九條 經費保障
舉報獎勵資金統一納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由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規范管理、審核發放,全程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解釋與施行
本獎勵辦法由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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