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七十八號)
《湖北省征兵工作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6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征兵工作條例》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3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征兵準備
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
第四章 審定、交接運輸新兵和退回處理
第五章 綜合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平時征集公民服現役的工作。
戰時征集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公民應當自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征集。
軍人及其家庭應當受到全社會尊重,軍人及其家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職責,完成征兵任務。
省、市(州)、縣(市、區)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協調決定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重要事項,研究解決征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承擔本級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征兵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實施征兵工作方案、計劃以及相關工作制度、規范;
(三)依法組織實施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審定新兵、交接運輸和接收退回人員等工作;
(四)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征兵工作職責,落實征兵工作任務;
(五)落實廉潔征兵工作要求,接受、處理征兵工作中的咨詢、投訴、舉報;
(六)總結推廣征兵工作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聽取對征兵工作的意見,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征兵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本級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學校開展征兵宣傳,指導普通高等學校加強征兵工作站建設和兵員預征預儲工作,落實國家教育資助、退役復學等大學生入伍優惠政策,做好應征公民學歷信息查驗等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組織開展應征公民政治考核和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員的核查等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經費;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加強征兵工作站建設和兵員預征預儲工作,做好應征公民專業技能查驗等工作;
(五)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新兵運輸保障工作;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抽查和復查,配合兵役機關做好因身體原因退回人員的協調處置等工作;
(七)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優撫安置和義務兵家庭優待工作,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保障,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持等工作;
(八)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在征兵辦公室組織下,辦理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軍隊光榮歷史、服役光榮等方面教育和征兵宣傳,增強公民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加強征兵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鼓勵公民積極應征。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國防教育和征兵宣傳。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兵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征兵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評比和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一條 對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軍隊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兵準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根據上級的征兵命令,科學合理分配征兵任務,下達本級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征兵任務統籌機制,優先保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對政治、身體條件或者專業技能有特別要求的兵員征集;對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務;對遭受嚴重災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地區,可以酌情調整征兵任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軍地集中辦公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征兵辦公室的要求,安排專門人員參與征兵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指導、支持和協調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等開展兵員預征預儲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兵員預征預儲工作機制,開展宣傳動員,加強軍事興趣類社團建設,組織開展軍事特色類活動,根據國防事業緊缺急需、新域新質等專業人才需求,培育、儲備高素質兵員。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公民初次兵役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適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兵役登記宣傳教育,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
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協助兵役機關開展初次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初次兵役登記由公民通過兵役登記網絡平臺自主完成,或者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
本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記的,可以委托其親屬代為登記,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核實相關情況,并協助完成登記。
已進行初次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其戶籍、文化程度、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兵役登記網絡平臺等渠道及時完成信息變更。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對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記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記憑證。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指導有關單位在辦理新生入學、畢業離校、居民身份證申領、戶口遷移等業務時,查驗公民兵役登記憑證;對未進行初次兵役登記或者登記信息不準確的,有關單位應當督促其配合完成登記或者信息更新。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兵役登記信息核驗,確保兵役登記及時,信息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服兵役的公民,由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征兵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將符合法定征集條件的人員確定為應征公民。
應征公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應征,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應征。應征公民為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在校生、應屆畢業生的,可以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學校所在地應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狀況和文化程度等信息進行初步核查。
應征公民應當根據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征兵工作機構的通知,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全國范圍內任一指定的醫療機構參加初步體檢,初步體檢結果跨區域互認。
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征兵工作機構,根據初步核查、初步體檢的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定思想政治好、身體素質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征兵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應征。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
第二十二條 征兵體格檢查由征集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符合條件和管理要求的醫院或者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指導、抽查征兵體檢站的設立、運行,并對參與體格檢查的醫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參與體格檢查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對其作出的檢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征兵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按時到征兵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征兵任務和當地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體質情況確定。
體格檢查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體檢對象的身份、戶籍、文化程度、專業技能、病史等相關信息進行現場核對;體檢對象應當如實反映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對應征公民進行病史信息篩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抽查;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例較高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
第二十七條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公安機關負責具體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政治態度、現實表現及其家庭成員等情況;不得擅自增加考核內容或者擴大考核范圍,不得要求提供規定范圍以外的證明材料。
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進行政治考核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規定,核實核查情況,出具考核意見,形成考核結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對參與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參與政治考核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對其作出的考核意見、考核結論負責。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體格檢查、政治考核中弄虛作假,不得為公民參軍入伍或者逃避服兵役義務提供虛假證明。
應征公民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征兵辦公室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四章 審定、交接運輸新兵和退回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審定新兵前,集中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役前教育。
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措施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制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員的軍事職業適應能力、文化程度、身體和心理素質等進行分類考評、綜合衡量,組織召開會議集體審定新兵,根據考評結果擇優確定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并確定一定比例的遞補人員。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現役軍人子女,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其服現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其再次入伍,優先安排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服現役;具備任軍士條件的,可以直接招收為軍士。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及遞補人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對被舉報或者反映有問題的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有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遞補人員中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公示期滿,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辦理入伍手續,開具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發給入伍通知書,建立新兵入伍檔案,并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戶籍所在地和征集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三十四條 新兵起運時,縣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組織開展歡送新兵活動,加強宣傳報道,增強參軍報國、服役光榮的儀式感和榮譽感。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可以集中組織開展歡送新兵活動。鼓勵新兵入伍前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開展歡送新兵活動。
第三十五條 交接新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兵役機關送兵、新兵自行報到以及部隊派人領兵、接兵等方式進行。具體補兵區域劃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裝保障、新兵運輸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與部隊軍級以上單位協商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協調并組織實施新兵交接運輸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新兵到達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后,經新兵訓練機構或者部隊檢疫和復查,發現新兵因身體原因不適宜服現役,或者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作退回處理的,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退回人員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待遇。
對于需要接續治療的退回人員,除按照規定享受軍人保險補償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部隊旅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接續治療函,安排相關醫療機構予以優先收治;已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醫保基金支付;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實施救助。
第五章 綜合保障
第三十八條 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按照隸屬關系分級保障。征兵工作經費支出范圍、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征兵工作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征兵工作信息化建設,將其納入政府電子政務規劃和建設,提高征兵工作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兵役機關和宣傳、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征兵工作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加強征兵服務站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征兵工作服務水平。
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應當加強對征兵工作的組織領導,推進征兵工作站規范化建設、常態化運行,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做好征兵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征兵工作站建設、運行的業務指導,并給予資金、物資、政策等配套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征兵輔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可以采取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措施,在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應征活動中,為應征公民提供相應的權益保障。
第四十二條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被批準服現役的,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
符合前款規定入學或者復學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補償(減免)學費、代償助學貸款、免修相關課程等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報考研究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加分、定向招錄、免試等政策。
第四十三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錄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其應征入伍,有條件的應當允許其延后入職。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原單位發給截至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四十四條 新兵自批準入伍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現役軍人有關待遇保障。新兵家屬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其他優待保障。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行城鄉統一標準,由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及時調整。
公民在服現役期間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宣傳褒揚。
第四十五條 征兵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廉潔征兵有關規定,依法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開展軍地聯合監督檢查,發揮廉潔征兵監督員作用,確保征兵工作公平、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發現、處理征兵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進行兵役登記,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處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被軍隊除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二倍罰款,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工作任務、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提供虛假證明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將不合格人員征集入伍或者協助他人逃避服兵役義務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個人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新聞
今日竹山便民服務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