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法院審結了一起精神病人砍傷他人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令精神病患者薛某的監護人賠償被害人余某醫藥費、護理費合計1351.06元。
被告薛某是房縣人,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租住在縣委黨校附近;被害人余某是文峰鄉滾子嶺人,與薛某是租房鄰居。今年7月19日下午6時許,16歲的余某正在自家的廚房做飯,薛某手持一把菜刀沖進余某家的廳房內。余某聽到響聲走出廚房想看個究竟,誰知剛進廳房,薛某就不問青紅皂白朝余某的右臂膀連砍兩刀。隨后趕到的薛某的父親趕忙將其拉住,薛某仍然用菜刀將余某的左胸部劃傷。 (肖林 陳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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