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在我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內江市東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的老板劉某來到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交納了1.2萬元罰金。至此,這起一波三折的行政案件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事情是這樣的:7月27日,縣經濟環境投訴中心收到內江市東興建筑公司竹山分公司對縣質監局行政處罰不服的投訴,稱質監局“打擊外商投資積極性”和“亂罰款”。中心立即與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內江市東興建筑公司竹山分公司于去年10月與縣林業局聯合開發林業局老家屬院綜合樓,并安裝了兩臺自升式升降機。縣質監局在對城區使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的兩次專項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施工工地使用的兩臺自升式升降機自購買使用以來從未申請檢驗過,也無出廠監檢報告,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遂先后三次下達了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而該公司一直置若罔聞。該局在多次督促整改無果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于7月3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2萬元,并向縣行政服務中心進行了處罰備案。
聯合調查組通過詳細調查和查閱案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后,認定縣質監局對該公司在實施監察管理過程中,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做到了既注重維護全縣招商引資的優良環境,又注重創優全縣經濟發展的安全穩定環境,并非“打擊外商投資積極性”和“亂罰款”行為。
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縣質監局從維護縣域經濟發展環境大局出發,及時向主管部門要求降低處罰額度。接到批復后,對該公司給予減免40%的處罰,同時免去滯納金近3萬元。(黨世根 杜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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