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縣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肇事者羅某的監護人賠償受害者張某各項損失79213.49元,車主蔣某承擔連帶責任。
2005年11月3日下午,蔣某騎摩托車到羅某當學徒的美發店會朋友。當日晚上約七點鐘左右吃罷晚飯后,店主安排員工下班。約8點鐘左右,羅把蔣的摩托車騎出去購物,當時蔣知道羅騎車并詢問了羅后未表示反對。8時30分,羅騎車在返回途中沖到道路左側,將行人張某撞傷,致其右脛腓骨下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羅負全部責任。張共花去醫療費18713.91元,評定為九級傷殘。
法官劉先超、余祿點評:羅某無證駕駛摩托車越線行駛,沖到道路左側將張某撞傷,而張在該交通事故中并無過錯,故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因羅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和訴訟時未滿18周歲,故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蔣某系車輛所有人,在他知道羅騎車的情況下,既未反對和采取有效行為予以制止,也未審查羅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應視為他同意將車借給羅使用,因其未對車輛積極行使管理職責,故應對羅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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