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新聞理論說:“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記者將此則狗咬人事件作為新聞,是因為這狗身份有些特殊:被告田某認為此狗是“流浪狗”,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2006年11月9日上午,文峰鄉滾子嶺村陳某到同村村民田某家借風扇,走到道場時,一只狗撲上來,一口咬在她腿上。幾天后傷口感染,陳某遂去田某家論理,田某答應讓陳某自己去打狂犬疫苗后再商談。陳某打疫苗、治傷花去一千多元。狗咬一口就要賠上這么多錢,田某頗感委屈。雙方爭執不下,村里也調解不成,于是訴諸法庭。田某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請求,因為這狗不是他家飼養的,而是一條流浪狗,經常這家呆幾天、那家呆幾日,他不應為此狗負責。
城關法庭近日作出判決:田某承擔陳某治療費用的90%共1278.08元,并指出“即使是流浪動物,應將其趕走,沒有將其趕走,視為收留。收留的動物在收留期間致他人受傷,也應承擔責任。”(陳劍 柯尊貴 方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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