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單位應付兩萬多元工傷待遇
聘用的員工在履行職務期間意外受傷致殘,經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承擔責任。用人單位不服,訴諸法庭。2006年12月底,縣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受害人工傷待遇2萬多元。
2004年9月15日,受聘于湖北省“十堰煙葉”竹山生產收購管理部(以下簡稱竹山生產收購管理部)的楊某,騎摩托車到柳林鄉指導煙葉生產,途中摔倒受傷。住院治療后,他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05年6月1日,該局依據其申報資料,認定屬工傷,后被鑒定為9級傷殘。
據此,楊某要求竹山生產收購管理部按規定落實其工傷保險待遇,但遭到拒絕。楊某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裁決對方付給他各項費用2萬多元。竹山生產收購管理部對仲裁結論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的勞動合同關系,楊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認定及鑒定程序合法;竹山生產收購管理部收到工傷鑒定結論后,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故對仲裁結論應予采信。 (余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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