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弟媳張某訴伯父陳某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糾紛案,判決小女孩由其母親張某撫養,并保管小孩父親死亡賠償金13萬元。
潘口鄉某村的張某與前夫1994年10月生有一女,于2004年協議離婚,當時協議女兒由父親撫養。離婚后,女孩主要由其姑姑照管。2005年冬,張某前夫在煤礦打工不幸身亡,礦方賠付了15萬元。陳某除花費外,尚有13萬元由當地村委會保管。張某于同年冬找到女兒伯父陳某要求領回女兒,陳某以張某領養其女是假、占有13萬元賠償金是真為由,拒絕讓她領回女兒,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親生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理當行使對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也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女兒的人身和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據此,判決女孩由其母撫養,女孩父親死后的13萬元的賠償金也由其母保管。 (賈得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