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侵害名譽權 賠償精神損失費500元
4月底,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辱罵鄰居是“賊娃子”而引起的名謄權糾紛案,判決由村民費某三日內在全村公開張帖致歉詞(2份以上),為原告喻某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元。
喻某與費某是寶豐鎮秦家河村的同組鄰居。2004年10月,費某家中財物被盜了,其懷疑系鄰居喻某夫婦所偷,便對喻某夫婦進行辱罵并公開宣稱喻某是賊娃子。喻某為此找村委會解決未果。后費某以此事為由,強行到喻某家搬走喻某家中部分財物。喻某于是再次找村委會及派出所解決,費某雖將所搬原告的財物返還,但仍然堅稱其家被盜財物系喻某所為,并繼續公然宣稱喻某系賊娃子,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是社會對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譽、作風等方面的評價,它代表公民的人格尊嚴,關系到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受社會信賴與尊敬的程度,公民對自己名譽的這種社會評價享有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權利。本案被告的財物被盜,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公然懷疑并侮辱、誹謗原告,對原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故原告請求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操儒舜 王康東)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