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黃某返還原告喻某租房押金20000元,并承擔自2006年1月22日至清償之日止每月0.08%的利息。
2006年1月21日,喻某想押租城關鎮城西村黃某一處住房,雙方在住房押金協議中約定:喻某向黃某提供3.5萬元作為押租金,利息抵付房租金,押租金自交付之日起按月息0.08%計算利息。協議簽訂當日,喻某向黃某交付押金2萬元,黃某出具收條一份。但當喻某5月20日去查看房屋時,發現黃某已將房屋租給了他人。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住房,并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返還原告租房押金,并承擔約定利息。(龔 慧 楊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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