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駁回了王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2005年12月,城關鎮明清村的王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款6.8萬元,當天交付定金5000元。合同簽訂后,王某當即支付5000元,張某出具了“今收到王某購房預付款5000元”的收條一張,王某當時并沒在意。數月后,張某因其它原因不能交付房屋,王某提出解除合同,但當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時,卻遭到法院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向王某出具的收條寫明收到的是購房預付款,而不是定金,故此該案不適用定金罰則。(梁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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