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3月,李某向王某借款5萬元,約定利息為銀行同期利息的4倍,期限為1年。今年借款到期后,因王某外出打工,一直無法聯系,致使李某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李某應如何歸還借款及利息,避免自己造成更多損失?
案析:《合同法》第101條規定:債權人下落不明,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王某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李某不能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使李某增加了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在這種情況下,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存。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提存條件即可受理李某的提存。李某將借王某的5萬元本金及利息交給提存部門代為保管,自提存之日起李某與王某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轉移,李某不必再支付這5萬元借款的利息。因此,支付的提存費用由債權人王某承擔,提存后的利息歸王某所有?! 。ǖ茫?/div>
相關新聞
媒體矩陣
-
民生碼上見 -
竹山便民服務 -
竹山特產云超市 -
今日竹山報 -
今日竹山網站手機版 -
云上竹山客戶端 -
竹山新聞微信公眾號 -
竹山融媒+微信公眾號 -
今日竹山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