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吳某為開服裝店,一年前向鄭某借款1萬元,約定1年后歸還。后來,吳某因經(jīng)營不善出現(xiàn)虧損,不想繼續(xù)經(jīng)營。鄭某遂向其催要借款,吳某非但不還,還將店內(nèi)近3萬元的服裝贈與他人,而鄭某找吳某讓其以部分服裝抵債遭拒。
案析: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8條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吳某將服裝贈與他人,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wù),這就是以合法形式達到掩蓋逃避償還借款的非法目的,所以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其贈與行為無效,法律不予保護。
鄭某可向其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吳某的贈與行為無效,以其服裝作價或變賣后償還自己的借款,并要求吳某賠償由于拖延還款期限而使自己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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