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某騎摩托車不慎跌倒,導致左腿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為避免何某右腿截肢,醫院決定對其采取清洗創口及鋼板內固定、石膏外固定的手術,可手術存在傷口感染、并發骨髓炎等風險。術前,醫院將手術風險告知何某及家屬,并在其本人及家屬簽字后實施手術。術后,何某右小腿傷口感染,造成骨髓炎和骨頭壞死。何某可否要求醫院承擔責任?
案析:保住患者的右腿,是醫院和患者的共同期望。醫療是有一定風險的事業,對醫生為患者利益考慮實施的風險醫療行為,法律持寬容的態度。以此原則解決醫患糾紛,有利于醫務人員救死扶傷,有利于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技術,有利于患者的健康,有利于社會的進步?!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屬醫療事故?!庇酗L險的醫療行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后實施的,風險責任應由患者及其親屬承擔。醫院在診治何某腿傷的過程中沒有醫療過錯,不屬于醫療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醫院預告手術后可能出現并發癥時,何某及其親屬簽字同意手術。當預料的風險出現后,何某應自擔風險責任。 (但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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