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去年,鮑竹路口發生多起交通事故,其中一輛貨車下坡車速過快,竟沖到臨街門面,造成房屋及門面內財務受損。10月27日,縣人民法院判決車主陳某賠償原告縣工商管理局財產損失6372.63元,駕駛員袁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查明:2007年9月7日,被告袁某受被告陳某雇傭,駕駛一大貨車由十堰拉水泥至竹山縣城關鎮,當行至鮑竹路口時,因下坡車速過快,該車沖上臨街門面,側翻至竹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門面前,造成臨街房屋及出租門面房內財物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袁某駕駛車輛忽視行車安全,下坡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9月11日,縣價格認定中心對該起事故做出涉案物品價值認定結論書,認定損失價值為6172.63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袁某受被告陳某雇請,駕駛大貨車在運貨途中忽視行車安全,下坡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與車主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柯尊貴 龔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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