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10月29日,縣法院對首起涉及潘口水電站刑事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譚某拘役五個月,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2月12日,田家壩鎮部分群眾以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費過低為由,將田峪公路堵塞以示要挾。縣公安局接警后組織民警前往現場疏導交通、維持秩序。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魏某、許某、譚某等人采取毆打、辱罵民警和掀翻警車等暴力威脅手段,妨害民警執行公務。李某與民警爭吵后,持鐵棒欲毆打民警時被奪下。整個事件造成田峪公路車輛堵塞、交通中斷6小時,警車損失9593元。案發后,魏某、許某、譚某共同賠償了警車損失,譚某于5月25日主動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在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故意采取毆打民警和掀翻警車的暴力行為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事發時參與人數眾多,且四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夠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具體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劉先超 華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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