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熱點解答(2)
6、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哪些機關的工作實施監督?
答:根據《監督法》第5條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劃如何向社會公布?
答: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是人大常委會實行公開監督原則的具體體現。《監督法》第7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將年度計劃公開,就是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對各項議題的意見,根據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監督,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所關心關注的問題。在公布過程中,一是根據監督法,專項工作報告要在常委會會議前20日送交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征求意見,議題公布時間要考慮到各方面意見匯總、整理,交報告機關研究所需時間。二是可以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方式公布,以方便各方面提出意見,公布時還應告知公布的目的、意見送交的渠道等。三是要配合年度計劃和議題的公布,開通相關溝通渠道,在公民和人大機關之間搭建橋梁,及時反映公民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研究修改情況和說明,形成新的特點。
監督法熱點解答(3)
8、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確定的途徑有哪些?
答:《監督法》第9條對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確定途徑作了規定。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執法檢查是人大常委會在實踐中形成的把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結合起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形式。執法檢查能夠比較系統地發現執法中的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③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專項工作報告由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其議題的選定要充分聽取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監督法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意見和問題的形式、渠道未作規定,應當說包括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所有履職行為中提出的意見和問題。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⑤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根據我縣憲法,公民享有提出批評,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⑥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監督法熱點解答(4)
9、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與政府系統的執法檢查有何區別?
答: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是一種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按照這種國家政權體制,由國家權力機關決定重大事情,制定法律法規,但它并不直接去執行,而是由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去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執法檢查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和案件,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并提出意見,交由法律實施機關處理。
10、《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和《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是否繼續有效?
答:199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和2000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這兩個“決定”為加強全國人大監督的有關工作程序未納入監督法。有關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主要程序盡管已經吸收到監督法中,但也還有一些很具體的工作程序沒有也不必寫進監督法。因此,監督法通過后,這兩個“決定”仍然有效。
監督法熱點解答(5)
11、詢問和質詢的性質及異同?
答:詢問和質詢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方面提出問題,要求有關機關作出說明、解釋的一種活動。詢問和質詢,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個人行為,不是人大常委會的集體行為。常委會組成人員享有詢問和質詢權的基礎,是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享監督權。詢問和質詢的目的,是為了獲知“一府兩院”的工作情況和其它有關情況或者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提出批評,以督促他們改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高依法辦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詢問和質詢雖然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個人行為,但其性質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一種獨特運行方式。
詢問和質詢都是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運行方式。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權和質詢權,都是來源于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詢問和質詢,都是以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個人名義提出問題,要求有關機關作出答復,以達到了解情況,督促“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之目的;對詢問和質詢的答復,都可以口頭答復,也可以書面答復。
詢問和質詢的區別主要:一是詢問是對議案、報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項提出問題,要求答復。質詢是對有關工作中不理解、有疑問的問題提出質疑和疑問,要求答復;二是詢問程序比較簡單,隨問隨答。質詢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三是詢問是審議議案和報告過程中提出,詢問不完全局限于議案和報告本身,可以在會議期間隨時提出;四是詢問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合提出,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提出。質詢只能由法定人數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合提出。五是質詢可以由被詢問機關負責人,也可以由其下屬機構負責人答復。質詢必須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答復。六是詢問答復不滿意,可當場跟進詢問。質詢由會議確定答復的時間和方式,對質詢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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