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盜竊公司煤炭被公司職工發現后,將該職工打傷。事后,又抗拒抓捕將警察咬傷。近日,縣法院以犯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元。
2008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和其父王某某在寶豐鎮一公司干活,收工后父子二人盜竊公司的燃煤124斤,在走出公司準備回家時,被公司職工陶某發現,父子二人扔下燃煤逃跑,陶某追上王某某并將其抓住,被告人王某見狀返回將陶某打成輕微傷,迫使陶某放開了王某某。當日晚上8左右,民警依法傳喚被告人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王某拒不接受傳喚,采用抓、咬、蹬踢的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將民警胳膊和手咬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盜竊他人財物被發現后,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李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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